政府債務防控新政簡報及影響
近期,國務院和銀保監(jiān)會相繼發(fā)布5號文和15號文,按照文件精神,財政部將向銀行保險機構開放平臺公司債務和中長期支出事項監(jiān)管平臺端口,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在向政府平臺公司提供融資前應查詢信息,做到: 1、不得為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項目提供融資; 2、對承擔政府隱性債務的平臺公司,不得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(zhì)的融資; 3、對承擔政府隱性債務的平臺公司,不得為其參與專項債項目提供配套融資; 4、對失去清償能力的平臺公司應依法實施破產(chǎn)重組或清算。 1、加快平臺公司轉(zhuǎn)型 自2014年國務院發(fā)布43號文件以來,中央大力推進政府債務顯性化和可控性,厘清政府和平臺公司的關系,要求政府不得通過平臺公司舉借債務,平臺公司不得將債務推給政府償還,剝離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,做到誰借誰還,堅決杜絕系統(tǒng)性債務風險。 但平臺公司與政府脫鉤既有承擔隱性債務一時難以消化的客觀困難,又有擔心脫離政府懷抱企業(yè)生存可能更加艱難的主觀因素,平臺公司脫鉤和市場化轉(zhuǎn)型進展較慢。新政策的出臺壓縮了平臺公司的融資途徑和融資空間,打破了平臺公司的信仰光環(huán),一定程度改變了銀行保險機構為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時的審視思維,從整體上講將加快平臺公司脫鉤和市場化轉(zhuǎn)型的進程。 2、促使政府與平臺公司算賬 當前國際形勢嚴峻復雜,疫情影響持續(xù)深遠,國際貿(mào)易和國內(nèi)消費深受影響,投資拉動經(jīng)濟的力度尤其是基礎設施領域建設投資不容放松,需要它托底經(jīng)濟發(fā)揮逆周期調(diào)節(jié)作用。這兩年基建規(guī)模明顯放大,尤其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,基建拉動的基調(diào)將更為明顯。 在這場基建投資大潮中,政府平臺公司依舊是非常重要的投資主體和建設主體。而平臺公司的投資和建設項目大部分屬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,政府負有提供責任。平臺公司投資建設運營這類項目,應該與政府算清賬,編制好實施方案,明確項目投資概算,測算相應的使用者付費,約定好政府應該提供的資源和補貼,達成合理的運營收益和投資回報。平臺公司不與政府算賬,就可能涉及新增政府隱性債務,按照新政要求,可能很難得到項目融資,政府也會因此承擔新增隱性債務的風險。 來源:永信和瑞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撰稿:胡春林 審核:鄒璐璐 校稿:段玲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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